信用卡 指南 温州银行金鹿信用卡领用合约(适用于V3.0心想卡、V2.0文创卡)
温州银行金鹿信用卡领用合约(适用于V3.0心想卡、V2.0文创卡)
 

温州银行金鹿信用卡领用合约(适用于V3.0心想卡、V2.0文创卡)

编号:温银(   ______年卡贷字________

金鹿心想卡和/或金鹿文创卡(以下统称信用卡)的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金鹿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信用卡,经与温州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申领使用信用卡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同意或授权乙方在为甲方办理信用卡或调整甲方信用卡额度等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必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信用征集机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调查、核实有关其财产、资信等情况。

    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财产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同意甲方的领卡申请、发卡种类及授信额度,必要时可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担保。无论乙方是否同意甲方的领卡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不退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乙方承诺恪守对甲方个人资料及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披露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温州银行的分支机构、其他金融机构、乙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合作方及相关资信机构:(1)国家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必须予以披露、报送时;(2)需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信用材料时;(3)金融机构为甲方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时。

4.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自动为其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预借现金交易办理分期业务(下称“随心分业务”),甲方需每月最低归还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0.1‰及相应费用,并在分期到期账单日归还剩余预借现金交易金额、违约金及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随心分业务手续费、取现费、转账手续费、年费,下同),预借现金额度为卡片可用授信额度的50%。在甲方还清所有上述应付未付款项前,乙方有权按照预借现金交易本金余额每日向甲方收取随心分业务手续费当日随心分业务手续费=当日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本金余额×随心分业务手续费日费率(即:随心分业务手续费月费率÷30随心分业务手续费按日计算,按月结算。

5.信用卡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第二条 使用

    1.本信用卡不支持开通附属卡。乙方核准甲方领卡申请的同时核定甲方的授信额度。若甲方同时持有多张温州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各卡实际使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甲方的最高单卡授信额度。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的变化来调整其授信额度。

    2.甲方在收到信用卡的同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以后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甲方承担。特约商户及乙方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3.甲方可选择密码的方式或使用签名的方式来确认消费交易。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进行的交易。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的电子数据信息均作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由于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若甲方遗忘密码,可申请补制。凡无需使用密码的交易,则记载有甲方签名的交易凭证可作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4.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或密码确认的,如网上购物、网上转账、电子现金交易、邮购、离线结算、小额免密免签交易等,甲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无交易单据或无密码确认为由拒绝付款。若甲方消费的单据或其内容不全,但经查证交易确实存在的,甲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5.甲方在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及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通过银联网络的交易均以人民币结算。甲方境外交易币种为交易国家(地区)币种,由中国银联根据交易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汇率(即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地货币对人民币卖出价)或中国银联指定的其他依据自动进行折算后以人民币金额计入甲方账户,甲方以人民币还款。

6.甲方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得以甲方与特约商户或乙方之外的第三方发生交易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7.使用芯片信用卡进行电子现金交易或小额免密免签交易时不校验密码、不校对持卡人签名。凡持芯片信用卡进行电子现金交易或小额免密免签交易的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妥善保管芯片信用卡并承担因芯片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遗忘、遗失或被盗)而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信用卡激活后,限额内的小额免密免签功能自动开通,该限额以温州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温州银行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8.信用卡设置授信到期日,甲方所有的透支交易(包含消费、预借现金)均只能发生在信用卡授信到期日期限内。信用卡授信期限到期后,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及用卡情况单方面决定是否给予甲方续授信或调整其授信额度。信用卡首期授信期限为自甲方激活信用卡之日(含)起至甲方签订本领用合约具体某月某日在下一年度对应的日期(含该日,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之后每期续授信的授信期限均为12个月,但最后一期授信期限不得超过信用卡卡片有效期。

例如:甲方签订本领用合约为2015714日,信用卡首期授信期限为甲方激活信用卡之日(含)起至2016714日止。

9.信用卡每期账单日为每月的1日,每期账单的最晚还款日为当月的8日。分期到期账单日为授信到期日次月的1日。

10. 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如监管部门发文调整该限额的,乙方将提前公告后按监管部门最新要求执行)。

11. 发卡机构暂不提供现金充值业务服务,具体提供服务时间及每卡每日限额由温州银行另行公告通知。

12. 甲方应确保本信用卡仅用于消费领域,不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不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不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以及其他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禁止个人消费贷款资金流入的领域。

    第三条 费用

1.甲方的领卡申请获得核准后,一旦甲方激活卡片或实际发生用卡行为即应缴纳年费。

2、信用卡最高消费免息额度为10万元(含)。两个账单日之间称为一个账期(算尾不算头)。若甲方上一个账期的账单日账户透支消费余额在10万元(含)以内,且当前账期任意一日透支消费余额未超出10万元并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的,将享受免息期待遇;如上一个账期的账单日账户透支消费余额超出10万元,或当前账期任意一日透支消费余额超出10万元的,超出部分自超出之日起至清偿为止按万分之五的日利率(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计算透支利息;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的,则上一个账期和当前账期内发生的透支消费均不再享受消费免息待遇,均按万分之五的日利率(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计算透支利息。

3. 信用卡项下发生预借现金等交易的,从预借现金交易金额记账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乙方有权根据本合约第一条约定计收甲方随心分业务手续费

    4.对于信用卡内的存款(即溢缴款),乙方不计付利息,甲方可采取预借现金的方式使用该笔资金。

5.甲方可提前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并无需支付提前还款手续费。

6.本领用合约中所有涉及收费项目及具体收费标准、利率等,详见《金鹿信用卡业务收费表》。 

    第四条  对账及还款

    1.乙方应于当期账单日后及时向甲方寄发对账单(包括电子账单或纸质账单)。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其卡内债务。

    2.若甲方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及时向乙方查询,如对对账单中的交易有疑义,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向乙方提出查询核对,否则视同甲方认可全部交易。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对有异议的交易可请求乙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购单或退款单等凭证,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甲方所为,则甲方需支付调阅签购单的手续费。

    3.甲方有权每年一次向乙方免费索取最近十二个月内(含)的对账单,索取十二个月以上或多次索取十二个月内的对账单则需支付手续费。

4.甲方同意承担信用卡项下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款、违约金、利息、随心分业务手续费等费用。还款顺序为:先还上期、后还本期,同期内按先违约金或费用、后本金的顺序;逾期91天以上的,按先本金、后违约金或费用的顺序。

5.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也可按最低还款额进行还款。甲方按最低还款额进行还款的,不视为其违约。最低还款额包含:当期授信额度内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0.1、当期消费透支金额的100%、上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分期到期未还本金、全部利息费用和违约金。

    6. 若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乙方有权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违约金,违约金计收标准详见《金鹿信用卡业务收费表》

7.若甲方选择以其名下的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储蓄存折)自动转账还款的,则甲方授权乙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储蓄存折)活期账户中,按照约定还款方式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对账单应还的款项。

8.对甲方所欠的透支本金(包括但不限于预借现金及消费透支本金)、违约金、利息、复利、分期手续费及其他所有费用,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从其开立在温州银行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如扣划款项为外币的,乙方有权按扣收时温州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不授权乙方从其开立在温州银行的任何账户内扣收(以打“√”选择)。

    第五条  有效期

1.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具体以卡片正面显示的有效期为准,到期自动失效,但甲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信用卡卡片的过期失效而解除。

2.甲方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甲方应一次性偿还其信用卡项下所有应还账款并将信用卡交还给乙方或自行剪毁,同时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后发生但未记账的交易所产生的一切债务,乙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再予以退还。

3.自信用卡发卡之日起超过300天未激活的卡片发卡行有权予以销卡处理。

    第六条 风险控制

1.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甲方消费、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账户的授信额度(若甲方连续6个月未发生一笔交易的,乙方有权调整甲方信用卡账户的授信额度),或者要求甲方按规定提供或增加担保。乙方调整授信额度后,可通过短信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如甲方不愿调整其授信额度,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乙方提出,但甲方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违约金及费用,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2.乙方有权基于甲方资信状况等原因或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甲方或因甲方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甲方身份无法识别的除外)暂时停止其使用信用卡,甲方应配合乙方采取相关措施;甲方不得因乙方暂停其使用信用卡而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3.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发生下列情形:(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预留联系方式失效;(2)家庭财务状况或资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3)未按本合约使用信用卡;(4)有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5)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担保合同提前解除、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担保权利受到损害等情形,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6)被乙方认为有违反合约或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7)甲方违反合约及章程等规定;(8)甲方未按期足额归还信用卡项下任一期应还本金及随心分业务手续费。乙方有权不经通知、提醒而直接采取下列措施:(1)终止甲方使用信用卡;(2)单方面宣布信用卡授信期限提前到期;(3)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信用卡;(4)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甲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性予以偿清。

 4.甲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或发生第六条第3款所述的情形,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他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甲方欠款。乙方因催收或委托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如信用卡发生遗失、被窃或被冒用等情况,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挂失经乙方确认后生效,乙方为此收取挂失手续费。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将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工本费。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若甲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乙方调查情况时,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八条  因信用卡卡片本身质量问题而导致甲方无法继续使用的,甲方应将卡片交还乙方,由乙方补发新卡,甲方无须为此承担补换卡手续费。

第九条 甲方在领卡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有所变更,须立即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金鹿信用卡申请表、《金鹿信用卡章程》和金鹿信用卡业务收费表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乙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乙方(以打“”选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约及《金鹿信用卡章程》如有内容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调整等,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公告后执行,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乙方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会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以手机短信或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

第十三条  乙方服务热线电话:浙江省96699、上海市962699、其他地区057796699。乙方公告方式:温州银行网站www.wzbank.cn或温州银行营业网点等。

第十四条 本合约自乙方批准甲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申请表申领的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失效。

申请人声明及签署

本人及担保人(如有)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温州银行金鹿信用卡领用合约(适用于心想卡、文创卡)》及《金鹿信用卡章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发卡机构责任的条款。发卡机构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本人及担保人(如有)注意关于发卡机构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本人及担保人(如有)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担保人同意对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不论申请通过与否,本人同意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由温州银行保留。

请抄录声明中划线黑体字内容并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含收费表)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申请人确认后请在下方空白处书写本条款)

抄录:             

本人□□□全部□□□□,充分□□并清楚□□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领用□□□□)的各项□□。

                   

申请人(签字):                        

签约日期:                       

本合约由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编号:

    1、温银(         ______________年卡保字_______________号;

    2、温银(         ______________年高抵字_______________号;

    3、温银(         ______________年高质字_______________号。

担保人(签字):

签约日期:              

发卡机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