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创建 鹿城支行 指导文件 温州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温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通
温州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温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妇联,市级功能区相关组织,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巾帼文明岗”的科学管理,使“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动创建活动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在总结近年来管理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11年下发的《温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4815

 

 

 

温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巾帼建功”活动,全面规范我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工作,提高“巾帼文明岗”创建水平,促进“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扎实发展,充分发挥广大职业女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职业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充分体现职业文明、创造突出工作业绩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以提高职业女性素质和塑造职业女性形象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文明、增强岗位技能和提高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激励广大职业女性创先争优,树立行业文明新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各族各界妇女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推动妇女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引领广大职业女性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团结奋进、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建设美丽温州、创造美好生活贡献力量。

第六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单位文明建设规划之中,要紧密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着力创新活动的工作机制、管理机制和运作机制,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要围绕“建设美丽温州 创造美好生活”要求,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形成城乡妇女组织共建、共同发展的创建机制,激励和吸引更多的妇女自觉参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创建基本条件及要求

第八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岗位中女性人数占50%以上,岗位负责人中要有女性。除专业市场等特殊领域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二)符合本条第一款创岗条件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市场、社区、农村等以妇女为主体的集体(班、组、队、站、所)和岗位(岗、柜、店、台)。

第九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一)遵纪守法好。岗位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组织领导好。创建工作得到领导班子的重视和指导,纳入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纳入整体工作安排,能够为创建活动提供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建有创建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统一部署、定期检查、加强管理。

(三)管理规范好。岗位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计划、总结,有根据本系统和行业工作特点制定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内容,有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创岗档案健全,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畅通。

(四)信息建设好。能借助网络信息化平台展示“巾帼文明岗”风采和建立电子台账,提升创建水准,反映创建成效。

(五)环境建设好。工作场所标识明显,有便民的服务设施、完善的服务功能。岗位环境整洁、美观,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六)岗位文化好。有明示于众的创岗标志、统一的服务理念、公开的服务承诺,并经常组织岗位成员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七)业务技能好。岗位成员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学习,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八)岗位效益好。诚实守信,服务优质,岗位工作成效突出,工作有创新,服务有亮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本系统或行业中有较强的影响力,辐射带动作用好

(九)素质提升好。教育培训学习交流推优制度完善。岗位成员热爱学习,积极向上,有高效的团队精神,有获得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十)志愿服务好。岗位成员社会责任意识强,讲奉献,树形象。积极参与城乡结对、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等活动,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巾帼文明岗”成员均为志愿者。

第三章   申报、命名及激励

第十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申报制。申报程序:创建单位必须在第一季度向当地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并填写申报表格,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创建集体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县(市、区)级或行业“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一年以上。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临时命名。

第十二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每年申报、考核、命名、授牌一次。由市、县(市、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及有关部门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创建集体,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命名授牌。

第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属地分级命名授牌。市“巾帼文明岗”由市人民政府命名授牌。

第十四条  由直属单位直接推荐申报的“巾帼文明岗”,被推荐的集体若在市或县(市、区)的,须到市或县(市、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加盖公章并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把质量关,确保申报、命名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能带动更多的集体参与创建。

第十六条  “巾帼文明岗”考核采取互学互比的方式。一要集中听取申报单位创建领导小组工作汇报;二要实地查看岗位文化建设、台账管理、服务质量、现场情况、网络建设和工作成效;三要考核岗位成员对创岗工作的参与度及创建实绩评价;四要了解社会公众对创建成效的评价;五要对申报集体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巾帼文明岗”命名实行公示制。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巾帼文明岗”创建集体,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在网络媒体上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要有激励机制。创建单位对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岗位成员应有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并借助新闻媒体大力宣传。

第十九条  “巾帼文明岗”负责人和巾帼建功标兵要列入本单位干部培养的重点对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提供学习深造、锻炼提高的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晋职晋级,使“巾帼文明岗”真正成为培养选拔优秀女性人才的基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正在争创或已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应将争创标牌或巾帼文明岗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应持续有效开展,授牌后要继续开展自我检查、同级互查、上级督查工作,加大对“巾帼文明岗”日常监督和动态管理的力度。

第二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巾帼文明岗”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县(市、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及市相关部门协助管理。行业或系统命名的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当地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协助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获取“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须每年向当地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提交一份年终总结汇报材料。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每两年组织一次检查,对符合条件的集体下发继续保留其荣誉称号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要协助做好督查管理工作。对督查中发现创建工作不达标的,出示黄牌警告,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到期仍不达标的,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证核实,通过有关程序,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岗位成员有违法违纪现象的;

2、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3、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中不合格的;

4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因单位撤并,已不具备创建条件的,视为自动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市“巾帼文明岗”牌匾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统一制作,规格为:长55cm、宽40 cm、凸型。各县(市、区)“巾帼文明岗”牌匾规格不得超过市级规格。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各行业和部门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和解释,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196日下发的《温州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温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通知》(温巾协〔20111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