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业务

用户指南

温州银行金鹿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金鹿借记卡(以下简称金鹿卡)是指我行向社会发行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按借记卡所采用的信息存储介质,分为磁条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简称:IC卡),IC卡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PBOC3.0标准,带有IC芯片的借记卡。磁条卡和IC均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购物消费、理财等功能且不能透支,IC卡在磁条卡基础上增设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电子现金支付功能和信息存储功能。

第二条金鹿卡可办理本外币储蓄业务,一卡多户,一卡多币,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申办金鹿卡,无需提供任何担保。

第三条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借记卡条件并承认和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护照、回乡证)到温州银行任一网点申领金鹿卡。

第四条申领金鹿卡附卡需交主卡、主卡人有效身份证件、附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输入主卡密码,主卡持卡人有权对附卡进行止付或销卡。

第五条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金鹿卡和密码,凡密码相符的金鹿卡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行为。因卡片保管不善或密码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持卡人如遗忘密码,可持金鹿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温州银行任一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无需换卡)。

第七条 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消费时,不需密码,并按照监管规定设定资金的最高限额(目前为人民币1000元),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

第八条金鹿卡只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温州银行相关代办规定。凡因代办、转让、出租或转借金鹿卡造成的资金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条金鹿卡应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持卡人须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生效前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遇特殊情况,持卡人可向温州银行任一网点或者通过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后,持卡人须于五日内补办书面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过期失效。

第十条金鹿卡卡片因损坏、变形或磁道信息丢失等原因需要换卡时,持卡人应持受损金鹿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温州银行任一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一条存款人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时,银行经办人员根据存款人填写的户名和卡号办理,因存款人填写错误等原因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存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金鹿卡账户内的各项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付存款利息。

第十三条温州银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温州银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四条持卡人凭卡在ATM等自助终端上办理业务时,如发生卡被机器吞没的情况,持卡人于吞卡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该自助终端所属的机构办理领回手续。

第十五条持卡人权利和义务

(一)持卡人享有温州银行对金鹿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有权向温州银行任一网点,或通过微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情况。温州银行不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持卡人可到温州银行任一网点索取交易记录对账单。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持卡人有权向温州银行查询核对。

(三)持卡人在ATM等自助终端上办理存取现金或转账业务,或在P0S机上办理消费或转账业务时,必须遵守温州银行的有关规定。

(四)持卡人凭卡在ATM等自助终端上办理业务时,如发生卡被吞没或账款不平,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该自助终端所属机构办理领卡、冲正手续。

(五)金鹿卡必须凭密码使用,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持卡人领卡或换卡后,须在卡片背面持卡人签名条上签上与卡内户名相同的签名,并在需持卡人签名确认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卡片丢失、密码泄漏等原因而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持卡人有关信息资料发生变更,必须及时向温州银行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六)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温州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户。

(七)持卡人应遵循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当持卡人疑似存在洗钱、出租、转让或转借金鹿卡等行为或发现金鹿卡存在被他人冒用或违法使用等风险时,银行有权采取限制或终止服务等措施。

(八)持卡人应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如属违规使用金鹿卡而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温州银行权利和义务

(一)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在业务办理流程中需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牢固树立公平、公正对待消费者的经营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诚信经营,积极响应消费者呼声和诉求,严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当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要求查询其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对账单时,银行必须及时为持卡人提供服务。

(三)金鹿卡属温州银行所有,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温州银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中止为其办理业务或收回卡片。

(四)对虚假挂失、伪造金鹿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金鹿卡、冒用他人金鹿卡等违法行为,温州银行有权依法追究非法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温州银行保留根据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经营需要发生变更时,温州银行将对本章程作出修改,或调整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温州银行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公告后执行,无须另行通知。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有效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温州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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